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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追偿手段和不良贷款追偿方式是金融行业的重要话题。信用贷款追偿手段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款人违约后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措施,包括诉讼追偿、抵押品处置等方式,旨在保护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合法权益。而不良贷款追偿方式则是指金融机构对于已经逾期且难以偿还的贷款进行清收和处置的手段,主要包括催收、委外清收、资产处置等手段。这些手段和方式在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帮朋友贷款借钱,现在还不上怎么办#
最害怕听到这种消息,作为律师又经常听到这种咨询,见怪不怪
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你个人贷款出来,然后转给你朋友。另一种是你朋友贷款,你做担保或者共为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无论如何,对银行来说,找你还钱,你必须还,还完以后你和你朋友直接的,可以另行结算并追偿!第一种情况,那就难了,毕竟你是名义借款人,你朋友是实际使用人,如果银行起诉你,建议你提供相关证据,把你朋友追加为共同被告,一起承担责任。这种情况,还完银行的钱你依旧可以和你朋友结算追偿!
帮人贷款和与人作保,都是大忌…没见过哪一个能平安着陆的
贫困咋了,刘邦韩信当年如何!关键要有正确价值观和普世观!我觉得,用无息助学贷款更好,而且可以二十年归还!当然以后变更国籍,可追偿高额利息及违约金!
今天早上,意外接到了老领导的电话,说县里有个创业扶持贷款,他有个亲戚做生意想扩大生意规模需要贷款100来万元,想让我帮忙担保一下,被我给无情地拒绝了。
今天周末休息,上午快9点的时候,接到了曾经的老领导的电话,说现在县里有个创业扶持政策贷款利率很低,老领导有个做生意的亲戚,想借助这个政策贷上100来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但是贷款需要正式编制人员担保,每个正式编制人员最多担保20万元,老领导算一个,加上我,还有曾经和老领导关系不错的几个同事,总共凑了6个人,想贷款120万元。
说实话,这个老领导在位时平易近人,对我们都不错,谁家里有需要帮忙的事情从来都是义不容辞,比如同事孩子上学、家属评职称等老领导没少帮大家的忙,突然接到老领导的电话确实挺亲切的。
但是听说是为他人担保,不由心猛得一沉,这几年担保的事情不多了,前十来年替他人担保的事情可以说是举不胜数,还有同学和亲戚找过我帮忙担保,但是我这小心眼害怕有什么闪失没有同意。
这几年银行加大了对担保贷款的追偿力度,身边很多同事都因为这个吃了大亏,有的家人被气得暴发了心脏病,有的房子车子被银行抵押拍卖,甚至还有跳楼自杀的。
所以,老领导一说担保的事情,我的心里就一紧,老领导也猜到了我的顾虑,对我说:要是不放心的话我可以再给你写个担保,他还不了的话我替他还,起码我在城里的两套房目前价值也200多万了,另外一个月再给你600块钱的利息。
我说老领导,我相信您肯定不会害我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你早就知道的,我这人一直就心眼小,特别是现在经济环境,谁也不敢保证就一定能够挣到钱,万一做生意失败了,这钱就白白挥发了,再说这几年身边因贷款丢失工作的例子很多,不得不警醒啊。
老领导说要是真为难就算了。我说不是博您的面子,如果您这个亲戚真需要钱的话,我虽然不敢担保,但是借个两三万的还是可以的。老领导说理解我的担心,这也不是强求的事情,自己就是试着问一问。
下午我问了问曾经关系不错的同事,也两人也接到了老领导的电话,也是说担保的事情,但是都也没有答应,也不知道老领导会不会有种人走茶凉的感觉,我们是不是做得太不讲情谊了?#职场# #我要上 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 浙江人社厅回应“浙江大学生创业失败代偿贷款”: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追偿和核销机制,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但对实在没有能力予以偿还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借条①
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⑩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⑪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⑫
借款人:李四⑬
身份证号:××××××××
××××年××月××日
被执行人欠银行贷款不还,担保人代位履行后,向被执行人追偿。被执行人的值钱的财产只有养殖场上百头的生猪。于是执行法官只有变卖生猪还钱,早上8点,5名执行人员就去猪场对生猪进行清点称重,一天时间卖出上百头生猪。执行人员身上都是二师兄的味道,十分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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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的男销售借了女销售15万元不还,女人通过法院把男人出售的公司15万应收货款从买家那里执行走了,老板问怎么办?
原来,这家公司请了一男一女两个代理人帮着代理售货,两人都不是公司员工,公司按业绩8%给他们提成。有一天男人成交了一个大单,第一批货发出后,对方很快将20万元打到了男人账户,之后扣除提成,男人将剩余的钱转入了公司账户。后来陆续发出了几批货,其中一批货男的因为工作忙,让女人帮着收款,20万的款项转入了女人账户后,扣除了8%提成后,剩余的钱转到了公司账户,当然提成也转给了男人。
之后剩下的两批货没有按时支付,于是男人制作了催款单,要求买家向其支付40万元。但是问题来了,因为男人之前向女人借款15万元没有还,女人将他起诉了并申请了执行。还向执行法院提供了线索,线索即是那张催款单,法院向买家确认催款单的真实性后,要求买家协助执行,将15万元支付给女人,偿还男人的债务。买家没有异议,按照法院的要求将15万元支付给了女人。后来,男人向公司写了一个说明,主要内容是公司向买家供货40万元,至今未付,由女人负责将货款收回。
但后来,公司发现货款被女人给执行走了,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又撤回了异议请求,他们觉得应该去起诉买家,买家应该支付公司40万元后,买家再向男人追偿。于是这家公司起诉了买家,要求其支付40万元。但很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讼请求。
1、为什么呢?
因为男销售代表公司向买家出售货物,是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买家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女销售支付15万元以抵消男销售的欠款,可以认定买家将货款向男销售进行了支付,男销售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接受货款,结合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视为买家已向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2、公司正确的该怎么做呢?
其一、先把剩余的25万元收回来;对于15万元,因为已经支付给了女销售,该提出执行异议还是要提,包括执行异议之诉,不能轻易放弃。因为这笔货款实际属于公司的,男销售只是代理人,公司是被代理人。
对于执行法院而言,见到了催款单作为证据,买家对于支付男人的欠款也没有异议,也愿意支付,也没有提出这是欠公司的货款,而女销售和男销售对于这个执行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件直接执行完毕的案件,大家都没有异议,从这个角度来讲,当时也没有问题。
只是买家对于法院执行时没有认识到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将钱支付给了女人。当然出于交易习惯以及代理关系,这样做也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这也产生了后面的纠纷,买家被起诉了,还得应诉。但实际上,女销售对于这个款项是实际情况是明知的,如果提出执行异议,还是有很大的胜诉可能,只是后面可能会涉及执行回转。
其二、起诉这个男销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作为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注意什么?
以这个案件中的买家为例,女人是申请执行人,男人是被执行人,买家是次债务人,买家先看要求协助的金额是多少,依据、理由以及申请执行人是谁,还要看履行限期是否到期。
如果买家理清了这个法律关系,他就会认识到,他欠的是公司的钱,而不是男人的钱,就会提出执行异议,而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机构一般不做审查,由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解决。如果这个案件走到这步,女销售是没有机会拿走这15万元的。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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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张近东独子商业版图# 眼看他高楼起,眼看他楼塌了。苏宁集团张近东、张康阳父子前几年还风光无限,商业版图无所不包,现在就成了到处被追债的老赖。苏宁易购尽管引入了不少阿里巴巴和江苏国资,经营上有所好转,但张家却很难再翻身了。
日前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状告张康阳逾期未偿还贷款,追偿2.25亿美元的借款,约合人民币17.19亿元。对于现在的张康阳来说,偿还这笔钱的几率很低了。
其实张康阳本人早都已经在国外了。收购国际米兰俱乐部是他的人生巅峰,尽管这几年一直想卖掉国际米兰来回笼资金,但一直没有成功。好在国际米兰还拿了个意大利甲级联赛的冠军,有所增值。 头条热榜
#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
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
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仍应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法律评析】
1、如何放弃继承?
要知道,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但是,基于公示公信的考虑,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需送达给特定人员,以起到公示的效果。
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本案中,四被告在法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具有法律效力。
2、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为了加强对遗产的管理,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制度。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遗产管理人身份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有:1、清理、保存、管理、分配遗产;2、追偿遗产债权;3、清偿遗产债务等。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为:
首先,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次,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再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尚无明确的程序性指引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被继承人债务纷争的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继承人的,债权人直接以利害关系人为由,申请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再由遗产管理人来组织清偿债务的工作。
第二种情况:有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而是直接起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司法实务中观点不一:
1、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导致其法定义务不能履行,故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虽然被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法院指定某个继承人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法院未在判决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仅判决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务。
郑律师认为,对于继承人而言,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并不明确,或许继承人穷尽手段也无法掌握被继承人真实的财产状况。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当先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公示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待遗产及债务均明确后,继承人再决定是否要放弃继承。如果要放弃继承,最好选择公开方式书面放弃。
我是郑律师,关注我,带您一起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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