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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法官:一般不认为是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保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保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醉酒伤亡一般不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伤。例如,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未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业务员自己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要求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喝酒应酬不是业务员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而且,业务员自己可以预 见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就是自身主观“故意”的表现。如果是领导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发生伤害,可以申请工 伤认定。另外,业务员还可以以侵权这一诉由要求领导给予赔偿。
孕妇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
【案例】韩女士是一家 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她前往医院检查时,经诊断已怀孕12周。事实上,当时,韩女士还戴着节育器。4月29日,韩女士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砖时突 感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胎儿最终未能保住。韩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 产,应属工伤,于是向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而人保部门认定其不属工伤范围。
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韩女士产前检查记录手册、 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其戴节育器怀孕,入院时已经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韩女士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工作 无关。据此,法院认定人保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流产一定要因工作所致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三要素,本案中,韩女士流产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上班时流产是否能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会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怀孕职工因此流产,只要事故并非其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可认定为工伤。
怀孕期间造价请病假 女职工严重违纪被开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日前,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依法驳回了女工小希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
1月,小希入职卡斯公司,从事文案策划、活动宣传工作,月工资标准为一万元。8月小希怀孕,并将其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随后,小希陆续向公司提交了几份病假条,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备案后,准予小希的病假申请。
12月,小希再次向公司提交了为期四个月的病假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审核时向小希询问其身体状况,但小希的回答含混不清,与医嘱中所描述的情 况也不一致。公司对小希所提交的病假条产生了怀疑,并派员到医院进行核实。经核实,小希所提交的所有病假条均非该医院所出具,公司认为小希伪造病假条的行 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其所休假期均属于旷工。
判决
最终,公司向小希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与小希解除劳动关系。小希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仲裁裁决驳回小希申请后,小希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法庭查证小希怀孕及向单位所交假条均为伪造这两项事实。同时认定小希的行为已经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认定卡斯公司解除与小希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了小希要求与卡斯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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