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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一起打官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原告却不上庭的行为让人质疑其诉讼意图,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面临着一项重要的决定。法院应如何判决,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原告不上庭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真实性,使得事实真相难以明了;另一方面,法院也需要权衡原告的诉讼权益和公正裁判的原则。这一纷繁复杂的案件背后,蕴含着法律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伦理和公正问题。人们拭目以待,期待法院能够凭借专业的判断和公正的态度,做出公众信服的判决。
10月23日,由于原告杨某开庭迟到,岳西县人民法院法官当场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并由杨某承担诉讼费用。
9月5日,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储某诉至法院,岳西法院中关法庭立案受理后,确定案件的开庭时间为10月23日上午9时。并于9月25日向杨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委托其朋友代为签收。10月22日下午,中关法庭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杨某,提醒其开庭时间,并告知其开庭时应将借条原件带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10月23日上午9:00,杨某却未按时到庭,承办法官两次拨打杨某电话,杨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等候杨某30分钟后,承办法官当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并由杨某承担诉讼费用。杨某到庭后表示自己因其他事情耽误开庭,接受该裁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应按时到庭,以保证法院查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原告的确不能到庭,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通知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此时原告仍应按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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