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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初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月取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前期开发,没有销售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筹建期结束的口径是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综上,由于你公司自1月起已经不属于筹建期间,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你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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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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