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 4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贝贝、高明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 4 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杨贝贝、高明科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环境应急监测报告》1份(2020年5月3日由吴起县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洛河水体受到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吴起环罚告〔202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议不采纳,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Ⅲ类水域,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拾万元罚款(400000.00)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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