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提武侠小说时代的版权合同或作者与报纸跟出版社的口头约定。
从民国时的张恨水、还珠楼主到后来的港台武侠小说、言情小说时代。
哪家报纸能够独家连载作家的小说已经很知足了,如果哪家报社、出版社跟作者讲我要签你这一部作品20年的版权,自己都觉得自己有些恬不知耻,会被大多数作者拒绝的,除非给特别高的价钱。
那时候一次性的独家连载发表约定、多个报纸同时连载、或者三年五年的出版合同是主流。签十年出版合同的都被认为很过分、很难见的。
当然了,那时候盗版一直很严重。
再看看现在的条款,因为给了平台让作者发表作品,推广了作者(两说着),所以作者的笔名、下一本作品的优先权、实体出版、影视改编、报音频、漫画等所有版权即使在作者死后50年以内也一直归平台。
按这种歪道理来推理,那么发表在报纸上、在出版社出版过的作品,金庸、古龙、张恨水、传统作家等无数作家的作品,版权都该归于报纸跟出版社了。
如果被以前的武侠小说作家、言情小说作家看到,估计会跳起来大骂:古今天下从没有如此脸皮厚的。
一百年来,时代在进步,人们的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思想越来越开放,资本却在越来越倒退。
有时候在想一百年来,版权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所谓阅文网文作者800万,有些夸张了,实际上在起点更新的也就几万作者。霸王合同存在已经十几年了,在早些年的盛大时代,任何普通作者只要一看到合同,都会觉得太过苛刻,极度不合理,甚至有点违反常理常识,直观感觉就一句:这不合法吧?
那为什么会发展到后来越来越苛刻呢?就因为网站拿着霸王合同劝几百万作者,你不出名、不够优秀,签这份合同没事的,网站看到很容易就劝说和摆平了几百万作者,条款也就越制定越苛刻了,最终成就了一份小说权益方面无所不包、严重损害作者利益的霸王合同。
现在有人提到了建议修改《着作权法》、有人提到制定网文制式合同。
不是还有部《反垄断法》吗?分拆大型科技巨头、限制它们的收购领域已经变得越来越现实。欧洲议会、美国国会、欧美民众、专家学者、商界人士,支持分拆大型科技公司谷歌、亚马逊、脸书的声音越来越大。
请看前一段时间的一个新闻标题:美国会施压,要求科技四巨头CEO参加反垄断听证会
这种合同其实是一股版权逆流,网文付费也就20年时间。盛大游戏收购起点中文网是在2004年,起点在盛大手里也就十年时间。
腾讯是2015年收购的盛大文学,其实也就五年时间。
《伯尼尔公约》是1886签订的,网文霸王合同的这十几年时间放在整个关于保护原创的一百多年历史中,其实时间挺短的。
这种霸王合同违背了保护原创、鼓励创新,制定版权保护法律的本意与国际公约精神,注定不会长久会被扫入历史垃圾堆的。
这种霸王合同条款成为主流,是人类版权保护历史上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