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遇到过买房签了合同又后悔的,大多都是没想清楚,冲动的就决定下来了。但是定金交了,合同签了,我们要怎么退回来呢?
相关法律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一条可以作为您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
那么怎么认定“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呢?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提到了一种情况:即购房者协商要求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够进行修改的,此时则视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买受人的定金应得以返还。
武汉的黄小姐就是个例子,迷迷糊糊进了售楼处,在销售的花言巧语下傻乎乎地交了定金。销售一个劲地说着房子的优点,好处。离开售楼处是还开开心心地,回家跟家人一起分享喜悦的时候,在家人的讨论下,逐渐发现了房子的问题跟压力。而且房子也不适合。
第二天一早黄小姐就赶到了售楼处要退款,但买房容易退款难呀。销售人员也不像昨天那样热情好说话,那个态度的转变一百八十度呀!强硬地拒绝了黄小姐退款的诉求。并告诉黄小姐如果没在合同期限内交完首付的话就会没收她的定金,而且也说了不怕黄小姐走法律途径,有合同在,黄小姐告不赢。黄小姐只能先回家
。
在机缘巧合下黄小姐在网上找到了我们,我们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她拿回了全部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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