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的一名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一次关于违约金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律师们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法律实践,违约金的设定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因为过高的违约金可能导致损失无法弥,而过低则可能无法对违约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在这一次研讨中,律师们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力图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这一研讨也反映了法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对于未来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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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应如何理解?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至于何为“过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一般性参考标准,即“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此处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比如损失为100万元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当然,此处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参考标准,不可机械适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核心提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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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律师刘佩珍
刘佩珍,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专业法学院校。接受过系统,严格的法学教育,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精通民事、刑事办案方法和技巧。为人诚实守信,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各类疑难、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尤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各类合同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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